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160009号
案件名称:王兴忠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兴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忠
主要违法事实: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12331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处理单,举报北京市东城区帽儿胡同60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前去检查,发现当事人王兴忠(身份证号:232131196508163911)在此地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和食品:海天酱油500mLx1瓶、海天生抽500mLx1瓶、深井碘盐400 gx2袋、古船自发粉1.5kgx1袋、金龙鱼大豆油900mLx1瓶、乐时达自动电饭锅1个、塑料碗4个、盘子4个、塑料杯子4个、菜刀1把,现场发现“手工水饺”菜单1张、记录顾客消费情况的“饭店餐饮单”12张。 经查,王兴忠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其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890元、涉及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018元。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发现该店的违法行为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立即改正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