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250025号
案件名称: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鲁长胜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24日14时40分至15时2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8号华源世纪商务楼3层304室的华清缘(北京)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经2014年12月29日10时30分至11时30分调查证实:该单位后厨面点间发现一罐净含量为3.3kg的双喜牌泡打粉,已开盖使用,其中配料表显示成分为硫酸铝钾,用于制作馒头。执法人员将上述1罐双喜牌泡打粉当场进行了扣押,没有剩余。当事人供述一共从供货商处买进上述食品1罐,于2014年12月22日开始使用,主要用于制作馒头,截止到2014年12月24日检查时,使用上述食品100g于2014年12月22日制作了3批(12个)馒头,且于当天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2元/个,故违法所得为24元;剩余原料为3.2kg,进货价为120元人民币/罐,故货值金额为143.9636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