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玛林娜餐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玛林娜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岳万和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8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于经营场所提供的集中消毒餐具(碗、杯、盘、筷子)进行抽查检验。2014年12月08日接到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集中消毒餐具(碗、杯、盘、筷子)的检测报告,显示2014年08月15日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样检测的集中消毒餐具(碗、杯、盘、筷子)的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1994的规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且根据当事人说明,其未按照法规要求索取集中消毒餐具的消毒合格凭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0条第4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5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