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6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师范大学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师范大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40001005-6
法定代表人:董奇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的北京师范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学生餐饮服务中心员工食堂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在该单位食堂操作间内随机抽取常温状态下当日加工的馒头(200g×3份)、油饼(200g×3份)。执法人员对现场抽取的样品立即进行封存后送至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馒头中铝的残留量为139.7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油饼中铝的残留量为1125.8mg/kg,标准指标≤100 mg/kg;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2014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调查证实,北京师范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学生餐饮中心员工食堂是为内部职工免费提供就餐服务的,没有营业性收入,即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当日制作馒头油饼的原材料面粉的进货价为3元/公斤,使用了20公斤,当日制作油饼的原材料食用油1桶(5kg/桶)进货价为98元/桶,故该单位食堂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5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