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140023号
案件名称:田宇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田宇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8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彩虹城五区13号楼底商的杭州小吃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田宇春经营的杭州小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06月10日至2014年08月1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1把,大豆油1公斤。田宇春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田宇春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