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90027号
案件名称:于立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立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村五洲源歌厅对面(无门牌号码)一间平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上述地点以“东北家常菜”的名义采用制售形式对外从事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仅发现当事人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菜刀1把,炒菜锅1个,未发现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也未发现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经营账目记录。截止到2015年5月29日,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手续。其于2015年5月15日开始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经营活动,截止到5月29日,其经营所得共计1000元,经营所得未缴纳税款且对于经营情况未做任何账目记录。因现场未发现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