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2079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鲜米餐厅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一鲜米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2869762-3
法定代表人:金明善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5日,我局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编号【电】S2015064947,举报人投诉位于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36号博泰国际三层的一鲜米餐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狗肉,要求相关部门调查。2015年8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122号楼博泰望京置业中心3层T-11的北京一鲜米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菜单示:狗肉火锅,单价80元;狗肉焖豆腐。单价65元;狗肉汤,单价25元,现场见该店2015-07-15至2015-08-06单品销售汇总示:狗肉火锅19份,共计1520元;狗肉焖豆腐8份,共计520元;狗肉汤43份,共计1075元,未见狗肉食品成品、半成品,未见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冰冻狗肉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票据。经对北京一鲜米餐厅委托人许松竹调查,该单位经营的狗肉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票据,未经动物监督机构检疫,后厨操作间内无加工狗肉的专用工用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