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06号
案件名称:刘达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0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3号“张亮麻辣烫”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刘达确认自2015年02月28日至2015年03月11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我局于2015年03月11日立案。经查,“张亮麻辣烫”的出资经营者为刘达,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3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面粉2.5kg,白糖1.5kg,未发现其他制作工具和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违法经营的原料予以查封扣押,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自2015年02月28日至2015年03月11日,违法取得1000.00元收入,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