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360042号
案件名称:钟德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钟德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钟德雨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5日10时14分至14时5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唐晓慧(证件号:57040097)、杨荣光(证件号:57040165)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亮甲店村7号楼4单元钟德雨经营的晨光烧饼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并经2014年12月19日11时20分至11时40分调查核实,钟德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食物夹1把、面粉10斤(散装);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营业期间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30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元,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