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50017号
案件名称:朱世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世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世松
主要违法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5月18日9时0分至9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88号院东侧平房-16的牌匾名为“沙县小吃”的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为:碗4个、盘子3个、筷子10双、盛放醋的小杯子1个、盛放餐巾纸的塑料盒1个。经调查,你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于6日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900元,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900元;当场未发现有用于制售馄饨、饺子等中餐的食品原料及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故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0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