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139号
案件名称:杨太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太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杨太中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汤尚路官牛坊桥北路东经营香河肉饼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自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3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