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61393号
案件名称:北京樱林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樱林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774741-X
法定代表人:陈育洲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餐证字2011110105009218,类别:小型餐馆,备注: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含生食水产品,有限期限:2011年08月17日至2014年08月16日)已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询问、装修证明及物业证明,当事人于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10月25日期间处于装修停业状态,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开门营业,2015年10月29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生态香米25Kg/袋×0.5、藤椒油500ml/瓶×0.5、海天鲜味生抽500ml/瓶×0.5、水塔陈醋500ml/瓶×0.5、老榨坊芝麻香油450ml/瓶×0.5、海天苹果醋450ml/瓶×0.5;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餐具:白圆盘15个、白方盘10个、船型盘20个、菜墩1个、炒锅1个、炒勺1个、菜刀1个、漏勺1个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当事人出具的1张食品原料的进货单据,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95.1元。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期间的营业收入为5146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5146元,现场检查时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故认定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241.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