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处2014)第015号
案件名称:沙芝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沙芝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05月0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公民举报赴现场检查发现:沙芝权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21号楼南经营的胡子串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制售烤羊肉串的餐饮服务活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羊肉货值为80元,制成40串羊肉串,成品销售10串,每串价格为3元,剩余生羊肉串30串。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