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4]250018号
案件名称: 张建春(北京宝盛建春快餐店)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案
当事人名称: 张建春(北京宝盛建春快餐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春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从事制售凉面的食品经营活动,你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京餐证字2013110108010802)的备注项目是: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你擅自改变餐饮服务备注项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情形。你从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制售凉面,货值金额共1056元,违法所得共1056元,你无制售凉面的专用工具。未发现顾客食用后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