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8号
案件名称:马大吾代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大吾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木桩3号院的马大吾代经营的中国兰州拉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2015年04月07日-2015年04月09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合计是人民币900.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132.50元。由于现场未见到食品半成品、食品成品及食品添加剂,认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32.50元。不足人民币一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用具、餐饮具:菜板1个,菜刀1把,盆1个;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洋葱5斤,黄瓜5斤,尖椒5斤,西红柿5斤,香菜5斤,面粉50斤;,4、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