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食行罚(2014)第 2号
案件名称:北京任泰泽餐饮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霉变生虫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任泰泽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546042-7
法定代表人:任泰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月13日12:50,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人员接到王姓先生举报:在步行街辣奴麻辣香锅(北京任泰泽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时,在麻辣汤中发现一虫子。2014年1月13日13:00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开街28号楼2号北京任泰泽餐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麻辣汤菜中混有一条约1公分长的白色小虫,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有麻辣汤盆1个。经调查核实,该店销售麻辣烫违法所得40元,货值金额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4-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