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128号
案件名称:党维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党维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9月8日,党维刚于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17号楼1单元105门经营的“香河肉饼”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