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39
案件名称:苏淑合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苏淑合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董婷(证件号:57040161)、杨国才(证件号:5704016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半壁店后街的“云泉水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桶装水,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5年5月12日,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24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从北京香山天泉有限公司购进香山龙井仑矿泉水19桶,进货单价为3.5元/桶,已销售17桶,销售单价为10元/桶,上述食品总进货价为66.5元,已销售总价为170元,盈利110.5元,未缴税。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香山龙井矿泉水2桶,货值金额20元。摆放以上违法经营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商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90元,违法所得为110.5元,未缴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