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66号
案件名称:夏刘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夏刘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16日,夏刘根于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华业东方玫瑰小区东侧A10-102号底商经营的“白菜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法所得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