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80035号
案件名称:卓川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卓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抄手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盆4个、刀一把、碗4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获得违法所得1000元,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