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决〔2015〕180025号
案件名称:贾春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贾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从2015年1月10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5000元。当事人贾春自负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食品原料及工具:柚子果粒果汁浓浆,1.2kg/瓶,价格为30元、太湖美味芒果果浆,价格为30元、椰果果粒,100g/袋,价格为20元、可可粉,600g/袋,价格为20元、榨汁机1台,价格为600元、搅拌机1台,价格为500元、饮料保温桶1台,价格为300元,共计150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650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局提交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