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50号
案件名称:张秀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张秀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2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6月2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西门北侧菓里菓粒冻酸奶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有:1、好丽友甜天麦1袋,规格为60g/袋,进价3元/袋2、妙想时刻巴旦木1袋,规格为2.5kg/袋,进价180元/袋3、君乐宝酸牛奶3袋,规格为150g/袋,进价1.7元/袋;以上食品原料共计188.1元;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用具:勺子3把 、杯子3个、 吸管3个,对以上食品原料及工用具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188.1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