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罚字(2014)第9号
案件名称:北京九城天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九城天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董敏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联庄村南检查时发现:北京九城天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锅1个,不锈钢盆4个,菜刀2把,大米10公斤。经调查核实,该食堂自2014年年初至今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