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252号
案件名称:李方勇(北京六兄弟包子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方勇(北京六兄弟包子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方勇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06月0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由李方勇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西里3区18号院-1号平房的北京六兄弟包子铺(招牌为小胖包子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调查,违法经营时间共计13天,违法所得与现场发现的货值金额合计不足人民币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