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当罚〔2015〕030015号
案件名称:李俊强(北京鲁昌营港水产品经营部)进货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名称:李俊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5 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南郊肉类水产品市场二层67号羊腰、羊排、牛脊3种产品,其中只记录了羊排、牛脊2种产品,并且记录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不完整,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京丰)食药监食责改〔2015〕03003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下发了(京丰)食药监食当罚[2015]03001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