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60号
案件名称:张连旺(北京市奥喜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奥喜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甲110号,对外字号为“新疆美食”的北京市奥喜餐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项目“不含凉菜”,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后厨发现4盆已加工好的凉菜,在前厅吧台的单页菜单上也列示了在后厨发现的爽口土豆丝、拍黄瓜等凉菜的菜名。经批准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4盆已加工好的凉菜,1盆爽口土豆丝、1盆拍黄瓜、1盆花生米、1盆拌萝卜皮采取了查封扣押的措施。因上述菜品容易变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上述4盆凉菜实施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当事人没有单独核算凉菜的收入,制售凉菜和制作热菜的原材料、工具、设施都是通用的没有区分。当事人自行确认从2015年03月01日增加制售凉菜的经营项目起至07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日止,制售凉菜的总收入为5000元。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4盆已加工好的凉菜全部售出的价钱为100元。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算,其违法所得为500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100元,不足1万元。当事人现已停止了制售凉菜的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