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67号
案件名称:姜殿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殿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姜殿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48号的 “北京姜殿平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 “北京姜殿平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北京姜殿平小吃店”经营者为姜殿平,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48号。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制作,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姜殿平自营业以来违法取得1000元收入,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