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14号
案件名称:张瑞军(北京锦味香斋熟食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瑞军(北京锦味香斋熟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4313121
法定代表人:张瑞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5号楼1单元一层东起第一间张瑞军(北京锦味香斋熟食店)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食品的货架上有20袋“香辣花生”,为预包装食品,除有品名和生产日期外,无其它任何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香辣花生”是从廊坊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进的货,共进货20袋,每袋5元,进货金额为100元,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还用于生产、经营其他食品故无专用的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