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1122号
案件名称:北京璞君阁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店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璞君阁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966997-3
法定代表人:孙建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北京璞君阁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15年3月至5月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期间,曾经营过保健食品“钢柱牌轻爽丸”(卫食健字(2000)第0120号)、“钢柱牌爽身丸”(卫食健字(2000)第0175号)和“钢柱牌疏糖饮”(卫食健字(1999)第163号)。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3月至5月经营过保健食品“钢柱牌轻爽丸”5盒,市场价格170.00元/盒;“钢柱牌爽身丸”3盒,市场价格170.00元/盒;“钢柱牌疏糖饮”6盒,市场价格300.00元/盒。你单位称上述产品为了市场推广,均是免费赠送给顾客,未收取货款。经核实,上述产品是由北京秀域美业美容有限公司配送给你单位,产品持有相关批件。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160.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