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20号
案件名称:朱晓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晓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朱晓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2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院1号楼龙德二层经营米线店。当事人朱晓芳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25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伍佰零贰元整(502.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