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24号
案件名称:张晋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晋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晋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大街9号的 “首品一家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 “首品一家餐厅”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首品一家餐厅”店经营者为张晋林,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大街9号。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1日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制作,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加工完成的食品。进一步核实,张晋林自营业以来购买蔬菜、米面、调料等食品原料和收入(200元)共计有5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为5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