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4 〕S02-38号
案件名称:张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便利店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2年1月15日至2014年8月21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高小区物业楼一层,从事便利店经营活动。期间,销售额9200元,未获利。相关证据: 举报材料、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