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30092号
案件名称:吴岳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岳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并于2014年12月17日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怡然家园小区6号院1号楼楼下沙县小吃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吴岳求经营的沙县小吃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2月1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铲子1把,大米2公斤,折合50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为40平方米。未发现食品及食品半成品。吴岳求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吴岳求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