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05-1号
案件名称:宋贤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宋贤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7月2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间由于该店刚开始经营加上夏季顾客较少,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6000元,不足一万元,该店未盈利。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案板1个,菜刀2把,不锈钢盆3个。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