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 2014 〕第08-03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第四十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丽家丽婴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第四十便利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1248576
法定代表人:周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1月1日由总公司统一调拨商品生产日期为20130118的 “风铃儿童秋梨膏”10瓶到分店,该批商品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为每100克82.8毫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4规定应标为83毫克,该批商品进价(调拨价)是11.64元/瓶,售价为17.90元/瓶,货值金额为179元。截至2014年4月22日检查时,共销售了8瓶,总销售价:143.20元整,成本为93.12元,利润为58.08元,即违法所得58.08元,所售的上述商品没有纳税,剩余不合格商品已退货。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