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第150014号
案件名称:宋秀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宋秀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23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一里经营小吃店。当事人从事餐饮的食品原材料主要有香油、香葱、生抽、食盐、食用油、菜,分别采购自不同的商户。2014年6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有面粉8公斤,盘子4个,炒锅1个,炒勺1个。经营期间,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10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