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罚字(2014)第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津桥培训中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津桥培训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证字第1230015号
法定代表人:孙朝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2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河庄村北北京市顺义区津桥培训中心监督检查发现:从业人员张翠兰、张淑红、李玉龙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当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14年3月6日,监督员对北京市顺义区津桥培训中心进行复查时发现:从业人员张翠兰、张淑红、李玉龙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