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 食当罚[2015]17-2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宏光美馨小吃店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宏光美馨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1600194296
法定代表人:石国英
主要违法事实: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