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2014)第140668号
案件名称:庞明宪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庞明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珠江骏景北区23号楼1-103的江南粥铺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庞明宪经营的江南粥铺不能出示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4年6月19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锅1个,刀1把,锅铲1个,面粉2公斤。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