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363号
案件名称: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垡头店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垡头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肖小林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08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欢乐谷金蝉南里永辉超市地下一层粥面故事销售的招牌牛肉面混有苍蝇”,并提供就餐小票和实物拍照作为证据。经致电举报人,确认实际投诉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甲401号楼-1层-116号(北侧)的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垡头店。2014年08月2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甲401号楼-1层-116号(北侧)的南粥北面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垡头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一视野内发现苍蝇,该单位涉嫌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情况属实,是食品成品受到异物污染,不涉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经调查认定本案的违法所得为16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