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监食罚〔2015〕010092号
案件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清河分店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清河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175908
法定代表人:陈世能
主要违法事实: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清河分店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