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第47号
案件名称:马如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马如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6月9日期间,马如云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小区45号的”兰州拉面“馆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人民币壹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