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字(2014)第08-04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007076647
法定代表人:冯劭桐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 5月 1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苑草场5号畅春园食街A06c名称为北京三元梅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海淀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原料:托盘1个,桶2个,水池2个,白砂糖1袋(500克/袋),鲜奶2袋(250克/袋)。未发现半成品,有加工成的成品酸奶14盒。酸奶为易变质食品,当场废弃。上述违法行为并经2014年6月18日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邢立调查核实并确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6-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