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当罚【2015】120009
案件名称:朱兴霞(北京朱兴霞小吃店)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食品进货台账记录不完整案
当事人名称:朱兴霞(北京朱兴霞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霞
主要违法事实:1.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2.食品进货台账记录不完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第4款,第16条第3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