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40017号
案件名称:韩志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韩志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志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2日市局投诉举报中心接投诉举报人反映称王府井新燕莎金街购物广场6层的爱有梅有专柜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执法人员2015年8月13日对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存在超范围经营“梅金丹”蜜金桔等食品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2015年7月29日从鱼果果食品(北京)有限公司购进了散装食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现场索取了以上产品的生产企业资质和供货票据及销售记录。显示以上食品的进货金额是2843.51元。“爱掌柜”超大苏梅等6种食品已经全部销售。以上6种进货金额为992.06元,销售金额为1289.678元,实际销售收入为297.618元。梅金丹等4个品种部分已销售,实际销售利润为681.60元。经主管局长批准,对未销售的13.995千克食品予以查封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