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08-005号
案件名称:张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张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涛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1日检查发现张涛经营门牌字号为“大食堂”的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活动,营业面积约70平米,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44号商业楼105室,经营场所内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为案板2块、菜刀1把、盆3个、盐2袋(250g/袋)、香油1瓶(500ml/瓶)、大米0.5袋(25公斤/袋);当时未见加工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由于经营不善,当事人自述自今年3月底开业到检查时止营业收入为540元,未纳税,食品原材料进货金额为280元,剩余食品原材料的金额54元, 经核算货值金额为594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5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