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罚字(2014)第10号
案件名称:郭立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立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立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3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赵全营村村委会东1000米检查时发现郭立红经营的小吃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锅1个,菜刀1把,面粉40公斤。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3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