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42号
案件名称:李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李军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19日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汤尚路官牛坊桥北路西经营顺溜刀削面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李军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9月1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6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