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4〕073号
案件名称:冯云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冯云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冯云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日至9月2日,经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冯云辉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黑石头双泉寺西大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冯云辉询问调查笔录,当场查扣餐饮服务活动时使用的盘子10个,玻璃杯15个,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过进一步调查,冯云辉仅于2014年8月30日提供就餐服务,收费320元。货值金额认定为人民币3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4-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