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26号
案件名称:于伟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3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2号院5号楼南侧的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经营米饭炒菜。经调查,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原料及工具:食用油3升、大米5千克,菜刀2把,锅1个。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95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元,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95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